集邮史上空前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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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于金97年6月18日为中国集邮总公司所写代理词。要点:

    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应将本案移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2、邮电部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追加其为本案的当事人;

    3、本案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审理。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事纠纷系一般的民事买卖纠纷,应由我院管辖,被告中国集邮总公司对管辖提出的异议的理由言过其实,并无依据。依法驳回被告中国集邮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中国集邮总公司在《上诉状》中坚持要求将本案移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透露:关于该批南极封的"合同最后由邮电部邮政总局和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盖章生效,双方照章执行。"该合同明确"乙方只加盖少量纪念邮资信封,其余数量由甲方办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陆培恩与马肇华及中国集邮总公司间民事纠纷系一般民事买卖纠纷正确,中国集邮总公司认为此案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案件与事实不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