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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于97年10月14日书面通知将于10月28日开庭,但随即又口头通知延期开庭。直至98年2月6日,又书面通知决定于2月13日开庭。因此有两份关于开庭的传票。
法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邱志鸿为中国集邮总公司所写的代理词:
邮电部邮政总局作为直接与中国南极考察委员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又以证人的身份向法院出具"证明材料",证明"由中国集邮总公司出售的5万枚《南极考察》实寄封是真实的"。该"证明材料"对这批封上的南极邮戳究竟在何时何地加盖避而不谈,但称其"符合邮电部邮政总局与中国南极考察委员会商定的邮政业务特殊处理规定"。该证明材料对中国集邮总公司出售的5万枚《南极考察》实寄封是否符合邮电部《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也未正面作答。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认为:"邮政管理部门证明陆培恩购置的《中国南极考察》纪念封是真实的。现陆培恩称该纪念邮资信封系伪劣商品,但无法提供确切证据,故对陆培恩要求两被告退款、赔偿、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判决:"陆培恩要求马肇华、中国集邮总公司被告退款、赔偿、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陆培恩于98年5月13日提交上诉状,摘要如下: 本人认为被告制作、发行、出售的"南极实寄封"系伪劣产品,证据确切、充分。 一、书证: 要求将邮政总局追加为被告。 邮政总局的个别人非但带头违反邮电部的规定,而且知错不改,有恃无恐,公然向法院出具伪证,本人保留向法院提交刑事诉状、要求追究其法人代表伪证罪的权利。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