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邮史上空前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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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于97年10月14日书面通知将于10月28日开庭,但随即又口头通知延期开庭。直至98年2月6日,又书面通知决定于2月13日开庭。因此有两份关于开庭的传票。

    法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邱志鸿为中国集邮总公司所写的代理词:

        邮电部邮政总局作为直接与中国南极考察委员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又以证人的身份向法院出具"证明材料",证明"由中国集邮总公司出售的5万枚《南极考察》实寄封是真实的"。该"证明材料"对这批封上的南极邮戳究竟在何时何地加盖避而不谈,但称其"符合邮电部邮政总局与中国南极考察委员会商定的邮政业务特殊处理规定"。该证明材料对中国集邮总公司出售的5万枚《南极考察》实寄封是否符合邮电部《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也未正面作答。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认为:"邮政管理部门证明陆培恩购置的《中国南极考察》纪念封是真实的。现陆培恩称该纪念邮资信封系伪劣商品,但无法提供确切证据,故对陆培恩要求两被告退款、赔偿、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判决:"陆培恩要求马肇华、中国集邮总公司被告退款、赔偿、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陆培恩于98年5月13日提交上诉状,摘要如下:

    本人认为被告制作、发行、出售的"南极实寄封"系伪劣产品,证据确切、充分。

    一、书证:
    1、被告中国集邮总公司在1997年6月3日提交的上诉状中供认,由邮政总局(甲方)与南极考察委员会(乙方)签订的合同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乙方只加盖少量纪念邮资信封,其余数量由甲方办理"。由此可见,正是邮政总局违反其上级部门邮电部关于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并违反中国作为万国邮政联盟成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惯例,采用倒拨邮政日戳并异地加盖的非法手段,大量炮制伪劣"南极实寄封",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被告中国集邮总公司在上述上诉状中还提到,邮电部机关党委曾确认,"经查,中国邮票总公司是遵照邮电部邮政总局与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签订的合同规定办理的"。可见,被告确实执行了上述明显违法的合同。
    二、物证:
被告发行的"南极实寄封"上的"南极长城站"邮戳特别清晰、端正,显系机器加盖。但该封册内的照片却显示,南极长城站的工作人员是用手工加盖邮戳的。同一册子里的实物和照片自相矛盾。这不但说明这种"南极实寄封"上的"南极长城站"邮戳不是在南极加盖的,而且说明被告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

    要求将邮政总局追加为被告。

    邮政总局的个别人非但带头违反邮电部的规定,而且知错不改,有恃无恐,公然向法院出具伪证,本人保留向法院提交刑事诉状、要求追究其法人代表伪证罪的权利。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

(十四)日戳上表示日期的字钉,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开始以前,或于每日工作完毕后更换,不得提前更换或倒换日期使用。 

(十七)对违反日戳使用管理规定、发生丢失、毁损、盗用、滥用、伪造等情况造成后果,必须追究责任,分别不同情节和后果,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