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邮史上空前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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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陆培恩购置的《中国南极考察》纪念邮资信封,经由邮政管理部门证实了其真实性。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陆培恩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陆培恩于1999年3月12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摘要如下:
    我国在南极设立长城站、中山站等,是举世公认的事实。十多年来每年都有真正出自南极的南极封问世。被告的一次作伪绝不可能否定中国南极长城站和中山站的客观存在。被告炮制伪劣"南极实寄封"纯属商业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牟取暴利。但被告谎称此案涉及我国对南极的主权问题,要求将此案移送最高人民法院,这种荒唐无理的要求理所当然地被法院驳回。
    但此案审判工作极不正常:
    1、不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无视《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明确规定,在肖扬院长关于反对暗箱操作的讲话后,法院仍坚持违法办案,不公开审理此案。
    2、无视原告和被告一致的合理要求,无故不准将邮电部邮政总局追加为当事人。(有证据表明,邮政总局是炮制伪劣"南极实寄封"的同谋,甚至主谋。)
    3、对原告提供的书证和物证故意视而不见,以"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为由,胡乱判决。
    4、对邮电部邮政总局提供的伪证,不加查证属实,即将其作为判决的唯一依据,显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规定。
本人坚决要求法院重审本案。